中新網深圳10月13日電 (宋欣欣 汪林豐)13日,深圳市檢察院對一案件提出抗訴,而該案件的核查線索,來自於2014年7月一名微博網友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發表的評論:“為啥深圳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前老總周某能兩次被判緩刑?”
  經查詢,深圳市檢察院發現確有一宗案件與該網友評論中所反映的情況基本一致:2013年11月,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對一宗單位行賄案的被告人周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判決,而該案的被告人周某,此時正處在之前被判緩刑的考察期內。
  深圳市檢察院開展案件核查
  周某原系深圳市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2011年6月曾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2011年被判刑後,考慮到當時公司處於申請上市的關鍵期,周某將股權全部變更到他人名義,自己也不再擔任董事長與總經理,而是以技術總顧問的身份繼續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0年6月和2012年7月,捷甬達公司業務員張某在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採購項目中和另外一個採購項目中,經周某同意,共計送給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主任左某30萬元人民幣。
  2013年4月,龍崗區檢察院在查辦張某行賄一案中,發現深圳市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的線索,於2013年5月以涉嫌單位行賄罪對深圳市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立案偵查,並於同年7月提起公訴。
  周某在緩刑考察期間內,又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龍崗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執行結果卻是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法院副院長收錢要求主審法官判緩刑
  根據網友的微博評論,深圳市檢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又有新的發現:2014年8月,龍崗區法院原副院長黃某榮因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黃某榮涉嫌的多宗犯罪事實中,有一宗與周某第二次被判緩刑密切相關。
  原來,捷甬達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周某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進入法院審理環節後,某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了周某的辯護人。在案件審理期間,該律所負責人曾到時任龍崗法院副院長黃某榮的辦公室,請求黃某榮關照爭取判處周某緩刑,並明確告訴黃某榮,周某現仍在緩刑考察期間,黃某榮依然答應幫忙。
  該案開庭之後,在黃某榮多次指示要求判緩刑的壓力下,主審法官最終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對被告人周某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為了感謝黃某榮提供的幫助,律所負責人到黃某榮的辦公室,給黃某榮奉上好處費3萬元。
  據悉,按照黃某榮的供認,其利用法院副院長的職權,還多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並收受好處。目前已移送審查起訴。
  網友意見促進司法公正
  辦案檢察官認為,該案除量刑明顯不當外,法院副院長收受賄賂要求主審法官判緩刑,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深圳市檢察機關對該案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10月13日,深圳市檢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訴。
  黃某榮涉嫌受賄一案,經深圳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目前已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韶關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0年至今,深圳法院系統已有10名工作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辦。(完)
  (原標題:深圳一法官徇私枉法被查處 微博引出抗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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